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华电闵行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40826号
原告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华电闵行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剩余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叶岚
书记员  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