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403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平坝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住所:原平坝县城关镇中山南路供销大厦五楼。组织机构代码:21580072-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06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无业,住原平坝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平坝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给付化肥欠款共140125元,前述判决于2015年12月30日生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其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去向不明,经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未能提供***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本案案件执行标的总额140125元,已执行0元,剩余债权140125元,申请执行人可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黔0403执2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