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科教仪设备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

 

(2008)平民二初字第1975号

 

原告:平湖华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经济开发区城西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陆爱根,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科教仪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95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0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平湖华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科教仪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钱强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曾有定做变压器业务往来,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货物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189015.50元,被告均已签收入账,但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91773元,尚欠原告97242.50元。另外原告已为被告定做完毕2008年10月13日、15日、16日所下订单的价值为10630元的变压器,但被告拒绝收货。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97242.50元、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接收价值10630元的变压器并支付货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杭州天科教仪设备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8日前支付原告平湖华能电子有限公司货款97242.50元。

被告于2008年12月15日提货价值5300元的变压器,货款于2008年12月18日前支付;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2566元,减半收取1283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诉讼费2403元,由原告承担1203元,被告承担1200元(被告于2008年12月18日直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钱强敏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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