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976号
原告北京利君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非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利君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利君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利君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利君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连勇
法官助理 柴榕翔
书 记 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