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长兴建设集团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长兴建设集团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类null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9执9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南园长兴路2012号。
法定代表人:萧树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三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郭玉明,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0109诉前调确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73.7711993万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64285.6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中铁保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股权。被执行人私下给付申请执行人100万元,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给付货款637.711993万元及违约金未能执行。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5.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凌晨
审  判  员   张华强
审  判  员   周璐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