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长兴建设集团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初3782号 原告:济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5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济南中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济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中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长兴建设集团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济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济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济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尚然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秦淑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