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长兴建设集团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长兴建设集团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195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南园长兴路20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部长。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荷街道***产业园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113民初33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以(2022)鲁0113执1952号立案执行。 本院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2)鲁0113民初33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济南长兴建设集团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04794.38元,于2022年8月20日前支付500000元、2022年9月20日前支付1500000元、2022年10月20日前支付1500000元、2022年11月20日前支付804794.38元;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前向济南长兴建设集团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20619元;三、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第一、二条约定时间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济南长兴建设集团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付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80000元;四、其他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1238元减半收取20619元,由济南长兴建设集团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通过送达辅助系统依法向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查询,被执行人已查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因系轮候冻结,故暂未予处置。上述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冻结期限及到期后如需继续冻结,需在到期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被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其称公司暂时没有能力偿还货款。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均未履行义务。 本院对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止2022年11月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货款4304794.38元、违约金280000元、案件受理费20619元等请求,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未缴纳。 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线索,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执行员  杨 军 书记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