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威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威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分公司、南京威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2民初5970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公路42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12月19日生,该公司员工,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威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路33号馨逸家园10幢102室。
负责人:**。
被告:南京威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西路2号6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威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分公司、南京威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2.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