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晟波纹管有限公司

江苏鑫晟波纹管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711民初2942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鑫晟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海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89906861D。
法定代表人:刘宝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进冬,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60008B。
法定代表人:祝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峰,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鑫晟波纹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鑫晟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二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鑫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进冬,被告河南二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华峰、李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鑫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2021年6月29日被告河南二建公司作出的解除合同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河南二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建筑材料(设备)供货合同》,向原告支付首期货款55196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系河北华电石家庄裕华热电公司栾城区热网项目(D标段)的施工总承包,并设立工程项目经理部来负责该标段工程的施工。2021年4月原告与该项目经理部签订《建筑材料(设备)供货合同》(合同编号10××××09),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购一批价值1103920元的预制保温直埋轴向型单向外压波纹补偿器,并约定“发货前,甲方支付乙方该批次货款总额的50%;货物验收合格后(加工厂内),甲方支付乙方该批次货款总额的30%;安装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该批次货款总额的20%”。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生产出被告所需设备并已开具首期应付金额的相应增值税发票(已于2021年5月6日快递给被告),但被告在已经从业主处收到相关工程款的情况下,仍然拒绝支付应付首期货款。原告多次发函催促,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履行停滞,原告生产的设备滞留在原告厂区。2021年6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原告认为,导致原告延迟发货的原因是因为被告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违约在先,其不应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被告河南二建公司辩称,原告江苏鑫晟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双方签订《建筑材料设备供货合同》,约定案涉补偿器质量标准,第一批补偿器应于2021年5月10日前到货,以及约定了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可适当延期支付货款,但延期不能超过3个月等。合同签订后,被告安排公司员工派驻江苏鑫晟公司,督促其按时供货。但是截至2021年5月10日,原告仍在加工案涉补偿器,未按照合同约定将第一批补偿器交付,已违反合同约定。由于原告未按期交付补偿器,被告要求其提供案涉补偿器底片及技术说明书,2021年5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补偿器技术说明书,被告自己审查以及相关专家审查,原告提供的补偿器疲劳使用寿命参数错误,案涉补偿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之后被告要求原告来项目部解释处理,但是该公司不予理会。鉴于案涉补偿器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无法使用该补偿器。原告逾期供货以及加工的补偿器存在质量问题,已违反合同约定,2021年6月29日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该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案涉合同已经解除,被告不再履行该合同义务。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二建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确认2021年6月29日双方签订的合同已解除;2.判令被反诉人江苏鑫晟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由于江苏鑫晟公司逾期供货,河南二建公司向其他公司购买产生的差价),其他损失保留诉权;3.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3万元,由被反诉人江苏鑫晟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建筑材料(设备)供货合同》,由江苏鑫晟公司加工供应一批预制保温直埋轴向型单向外压波纹补偿器,约定第一批补偿器应于2021年5月10日前到货,第二批补偿器于2021年5月20日号发货。合同签订后,江苏鑫晟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供货即2021年5月10日前供应第一批货物,导致业主方追究河南二建公司的责任。之后江苏鑫晟公司提供了案涉补偿器设计说明书,经测算发现该补偿器设计说明书造假,案涉补偿器质量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随后向江苏鑫晟公司说明了案涉补偿器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其到现场核算,但是置之不理。另外根据提供的产品图纸及现场产品,江苏鑫晟公司加工出来的产品非供货合同约定的预制保温直埋轴向型单向外压波纹补偿器。由于案涉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合同已无法履行,河南二建公司依法向其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为了完工,减少损失,需立即采购其他公司补偿器,由于要求供货时间紧迫,河南二建公司支付赶工费用等损失20万元,依法应予赔偿。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鑫晟公司辩称,江苏鑫晟公司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被告所称的违约行为。因为被告拒不支付应付货款,而导致一系列纠纷的发生。因此,案涉合同不应被解除,且作为守约方的原告,不应承担被告所谓的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1.江苏鑫晟公司提供的王永彬与宋春雨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认可案涉设计图纸已经提交。2.河南二建公司提供的照片,以证明2021年5月11日案涉补偿器仍在加工中,由于对照片的来源、时间、地点等真实性不能完全确定,无法证明该目的。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4月15日河北华电石家庄裕华热电有限公司(甲方)与河南二建公司(乙方)签订河北华电石家庄裕华公司栾城区热网项目(D标段)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增加“目标奖”相关内容,其中2021年4月15日前乙方完成D标段截至4月6日止尚未订货的剩余管道、管件、阀门及补偿器订货,并提交4月6日之后签字盖章的订货合同原件各一份,以及乙方向各材料供货商付款的银行回执各一份,其中向各材料供货商付款的金额不少于4月15日之后订货材料总款的20%,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50万元整。2021年4月15日河南二建公司申请支付该50万元,2021年4月23日河北华电石家庄裕华热电有限公司支付了该款项。2021年4月16日江苏鑫晟公司出具承诺函,内容为江苏鑫晟公司与河南二建公司供货合同生产情况,江苏鑫晟公司承诺于2021年4月20日前无需支付材料款也能超额完成合同总工程量的30%。
2021年4月23日河南二建公司(甲方)与江苏鑫晟公司(乙方)签订《建筑材料(设备)供货合同》(合同编号10××××09),江苏鑫晟公司向河南二建公司供应一批预制保温直埋轴向型单向外压波纹补偿器,合价1103920元,生产厂家为江苏鑫晟公司。其中2.1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补偿器按《金属波纹管补偿器通用技术条件》GB/T12777-2019及《城市供热管道用波纹管补偿器》CJ/T402-2012的要求及其它现行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合格等级执行;2.8甲方收到货物(设备)及材质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相关技术资料后,应按本合同所约定的数量、型号、规格、产地、质量标准等及时组织验收;2.9其他约定:1、乙方对所供应的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要求并能通过甲方及监理的现场检测。如果出现产品质量等相关问题乙方无条件退货、换货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2、附件一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3、本批次其中两个DN1000,规格为380mm的补偿器为待定加工产品,具体加工数量及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未经甲方要求乙方不得擅自生产,超出甲方要求生产的产品数量,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4、甲方向乙方加工厂内增设驻厂监造人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24小时加工生产补偿器;3.1交(提)货采用以下方式:乙方应按甲方时间要求第一批补偿器在2021年5月10日前到货,第二批补偿器在2021年5月20号发货;5结算采用以下方式:本合同标的物分批提供、分批验收,按实际每批验收数量结算;付款采用以下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开具已确定加工补偿器货款发票交送甲方。发货前,甲方支付乙方该批次货款总额的50%;货物验收合格后(加工厂内),甲方支付乙方该批次货款总额的30%,安装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该批次货款总额的20%(乙方承诺在30天内加工完成甲方要求数量的补偿器),但质保期仍为并网验收后两个采暖季;6.1乙方因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及逾期三天未交货时,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解除部分合同;6.4考虑建设单位工程款有延期支付的可能,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可适当延期支付货款,但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建筑材料(设备)供货合同》附件一《补偿器技术规范书》,约定:1、波纹管补偿器的设计、制造、试验和检验必须符合GB/T12777-2019《金属波纹管补偿器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需提供检验报告;12、补偿器应在出厂前进行预拉伸,拉伸量为额定补偿量的50%。补偿器必须按拉伸后的长度供货。
2021年5月8日河南二建公司收到江苏鑫晟公司邮寄的金额为544100元的增值税发票。
2021年5月13日、5月14日、6月3日河南二建公司先后致函江苏鑫晟公司催货,提到未在2021年5月10日前交第一批货、未按要求加工补偿器、未提供底片备查、波纹管设计说明书存在较大瑕疵等违约行为,要求对方6月5日前派人现场核算。2021年5月14日、5月18日、6月8日、6月18日江苏鑫晟公司回函称河南二建公司需先支付80%货款才能发货。2021年6月29日河南二建公司向江苏鑫晟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理由为2021年5月10日前未发货,补偿器加工结构图纸及现场查看,不是其约定的预制保温直埋轴向型单向外压波纹补偿器,波纹管设计说明书存在造假,产品参数造假等违约行为。至今江苏鑫晟公司未发货,河南二建公司也未支付货款。
审理过程中江苏鑫晟公司、河南二建公司均不对产品质量申请鉴定,而是2021年9月16日河南二建公司申请对江苏鑫晟公司提供的《南京工业大学波纹管设计说明书》的计算结果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委托江苏天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1年12月30日该所作出(2021)豫0711民初2942号《产品质量鉴定专家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通过以上设计疲劳寿命数据与核算疲劳寿命计算结果对比,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疲劳寿命出现这么大的差异问题应该是选用的参数出现了较大的不一致造成的。鉴定费为3万元。
2021年7月9日河南二建公司与江苏博格东进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材料(设备)供货合同》,约定河南二建公司向江苏博格东进管道设备有限公司采购一批价值136万元的预制保温直埋轴向型单向外压波纹补偿器。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鑫晟公司与被告河南二建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设备)供货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享有权利。原告江苏鑫晟公司应当在2021年5月10日前交付第一批货物,而没有交付,属于违约行为。在双方均不申请产品质量鉴定的情况下,因为该产品是根据南京工业大学波纹管设计说明书生产的,经司法鉴定,该说明书中设计疲劳寿命数据与核算疲劳寿命计算结果存在较大差异,而原告江苏鑫晟公司却未提供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据或担保,因此不能证明产品质量合格。河北华电石家庄裕华热电有限公司支付河南二建公司的“目标奖”50万元,并非仅因完成补偿器订货获得,也并非工程款。关于货款的支付,虽然约定了发货前支付该批次货款的50%,验收合格后支付该批次货款的30%,但是又约定了考虑建设单位工程款有延期支付的可能,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可延期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时,双方协商解决。因此被告河南二建公司未在2021年5月10日前支付货款,不属于违约行为。据此,原告江苏鑫晟公司以上违约行为属于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2021年6月29日被告河南二建公司行使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但是被告河南二建公司主张因另行采购造成两次采购之间差价20万元,作为经济损失,因原告的违约行为与该差价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本院不予支持。根据鉴定结果,可以支持被告河南二建公司的主张,因此鉴定费3万元应由原告江苏鑫晟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2021年4月23日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鑫晟波纹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设备)供货合同》(合同编号10××××09)于2021年6月29日已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鑫晟波纹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费3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鑫晟波纹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鑫晟波纹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4300元,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福利
人民陪审员  董永芳
人民陪审员  马新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