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执1248号
申请执行人: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4091899R,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元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薛亮。
委托代理人:姚希崇、董曼曼,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省威远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4MA0Y56CE2K,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6255号省科协院北5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炜。
申请执行人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威远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的(2020)苏0191民初41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吉林省威远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0万元,此款分别于2020年12月10日前支付29万元,于2021年5月20日前支付30万元,余款31万元于2021年11月20日前付清(上述款项汇至以下指定账户:户名: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区支行,户名:010100035);二、如吉林省威远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款项给付义务,则视为债务全部到期,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此后再无其他纠葛;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00元,由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吉林省威远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吉林省威远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0088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威远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威远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共计294722.88元,本院依法扣划,案款发放申请执行人290000元,余款4722.88元开具本案执行费。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吉林省威远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法律文书。2021年5月18日,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威远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吉林省威远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除已由法院扣划发放的29万元以外再支付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30万元(该款项已于2021年5月18日支付申请执行人);二、2021年11月20日前吉林省威远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剩余款项共计31万元。上述事实,有财产反馈表、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案件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191民初4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本院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王庆辉
审 判 员 马 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邹禹灏
书 记 员 周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