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民初1755号
原告: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
法定代表人:薛亮,董事长。
被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宋宪礼,董事长。
原告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贺洪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