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163号
原告: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元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薛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后武,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庆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酒甸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朗。
原告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庆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8日立案。原告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庆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庆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庆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18元,由原告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扬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卢润泽
书 记 员 糜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