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某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审判长签发:





承办人:









合议庭成员: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执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元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薛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飞,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小吾、张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春市***,住所地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湖畔街。
负责人:乔守宏(释照睿),该寺住持。
委托代理人:刘怀伟,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安,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问童,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19]第096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长春市***名下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因该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依据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2018】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1执52号案件的执行,但不解除本案强制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鹏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韩 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翟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