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九通不锈钢有限公司、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机械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1156号
原告:无锡市九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袁珏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愿,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娜,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机械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负责人:毛长钧。
被告: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亮。
原告无锡市九通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通公司)与被告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机械分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化工机械分公司)、被告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九通公司诉称:2019年9月5日,其与晨光公司化工机械分公司进行对账,晨光公司化工机械分公司明确:若九通公司往来账目核对函中提及的汇票如到期后经提示付款最终无法承兑的,晨光公司化工机械分公司将收回此承兑,并以其他形式予以支付。但核对函中有两张金额分别为50000元、100000元的汇票至今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晨光公司化工机械分公司应当按约收回承兑,并支付等额的款项。同时,晨光公司化工机械分公司系晨光公司的分支机构。故九通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晨光公司化工机械分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要理由为:1、其与九通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可直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双方已经协议约定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2、最高人民法院对宝塔石化集团公司相关案件进行了指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4、本案实质是票据纠纷,应当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晨光公司化工机械分公司认为本案应当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票据纠纷。九通公司与晨光公司化工机械分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核对函上的内容系对于所欠款项支付方式的约定,并不涉及票据权利。
其次,关于约定管辖的问题。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必须是要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本案中,九通公司与晨光公司化工机械分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地点与双方争议并无实际联系,因此,该管辖约定无效。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应当将当事人为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案件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本案原被告双方均不是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因此,不符合移送条件。
最后,本案双方合同中对管辖的约定无效,故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认管辖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九通公司系接受货币一方。同时,九通公司所在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机械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机械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毕 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坚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