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2040号
申请人:天津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村裕华路五支路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博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中路4号院4号楼4层410。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天津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博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恒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博睿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551970.1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恒安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恒安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北京博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中的存款1551970.17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