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7465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晓春,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迎宾路3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X44X87N。
法定代表人:李婷婷。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催缴后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君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春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