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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永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0981号之二
原告:如皋市永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绘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83702476L。
法定代表人:王建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军,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慧晨,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迎宾路3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X44X87N。
法定代表人:李婷婷。
原告如皋市永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2日立案。原告如皋市永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皋市永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150元,由原告如皋市永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蓉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苗海丽
书 记 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