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6314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晓春,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迎宾路3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X44X87N。
法定代表人:李婷婷。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君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春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