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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裤供应链(常熟)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7051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优裤供应链(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优裤供应链(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莫城马泾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XP6D47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钶,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迎宾路3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X44X87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优裤供应链(常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与本诉进行合并审理。2022年8月18日,优裤供应链(常熟)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优裤供应链(常熟)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请求,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请求均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优裤供应链(常熟)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请求。 二、准许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45元,合计2495元,由原告优裤供应链(常熟)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32元、保全费1707元,合计4139元,由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