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达建材有限公司

桐乡中虹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华达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民终8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桐乡中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丁字街*号*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华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桐乡中虹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3民初10876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桐乡中虹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3民初1087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