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友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友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执17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友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鹤鸣路**仙鹤名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085953336R(1/1)。
法定代表人:和家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友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夏 靖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