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世达佳雨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河北世达佳雨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682民初5483号
原告:河北世达佳雨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明月店镇西刘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081342693Y。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
原告河北世达佳雨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达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世达佳雨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世达佳雨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防水材料货款9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收贷款利率计算至偿还完毕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防水材料,共计欠款99000元,并于2016年11月7日出具欠款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未予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防水材料,共计欠款99000元,并于2016年11月7日出具欠款条一张,载明:今欠防水材料款玖万玖仟元整小写99000.00元2016年11月7号***。无证据证明被告曾偿还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9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该款在原告催要后未偿还,其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收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权利的时间,故主张权利的时间从起诉时的2018年12月12日起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世达佳雨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货款99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收贷款利率计算至偿还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上诉部分缴纳),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全称: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账号:10×××07),逾期未提交亦未提交缓交申请的,按未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和履行期满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赵立辉
审判员安丽萍
人民陪审员*枝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肖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