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世达佳雨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河北世达佳雨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位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682民初5482号
原告:河北世达佳雨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明月店镇西刘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08134269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位永生,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河北世达佳雨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达佳雨公司)诉被告位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达佳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位永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达佳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防水材料款2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收贷款利率至偿还完毕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从原告处订购防水材料,至2017年1月共计欠原告29万元,并于2017年1月22日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承诺于2017年4月30日前还清。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判决。
位永生辩称,我不欠原告的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拖欠原告防水材料款,2017年1月22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就还款事宜签订抵押还款协议,载明:“本人位永生,身份证号:,因欠***,身份证号:,防水材料款贰拾玖万元整(290000元),现将户主为***位于太原市,编号为:并政地国用(2011)第00166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1401072011009)。府东公馆4号楼2单元2202面积为136.48的房屋暂时抵押给***,经双方协商,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4月30日,还款人民币29万元整,如在2017年4月30日未还清所欠款项,***有权处理我和***夫妻共有的府东公馆4号楼2单元2202面积为136.48的房产,如有法律责任,由我本人承担。经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4月30日,在2017年4月30日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防水材料款,***应在2017年4月20日电话或者微信或短信,提醒位永生准备所欠款项。此协议一式两份,位永生、***各持一份,如中间有任何纠纷可以和平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有权向当地法院请求裁决。欠款人:位永生(手印)139××××7567,收款人***(手印)138××××6455,2017年1月22日。”原、被告未就抵押的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约定还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曾以自己为原告起诉被告,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0682民初40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世达佳雨公司与被告位永生是买卖合同关系,***与被告位永生不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驳回***的起诉。
庭审中被告称,原告和我都与我的老乡有买卖关系,我同原告不存在买卖关系,抵押还款协议是我签的,手印是我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是我提供的,但协议是在我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的情况下签订的。原告否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抵押还款协议、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定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0682民初4022号民事裁定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6003926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其与被告签订抵押还款协议应为履行职务行为,协议的权利义务应由原告承担。被告称其不欠原告的钱,同原告不存在买卖关系,协议是在人身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从协议签订的环境,被告让其女拿来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事后未报警救济等行为分析其所辩理由不能成立。抵押还款协议应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抵押物是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抵押约定无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还款约定的时间到期后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9万元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位永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世达佳雨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被告位永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将上诉费5650元交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10×××07的帐户中,并将交纳上诉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娜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