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世达佳雨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河北世达佳雨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蔺鑫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82民初5481号
原告:河北世达佳雨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明月店镇西刘家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68208134269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
河北世达佳雨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蔺鑫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世达佳雨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世达佳雨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