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世达佳雨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河北世达佳雨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师新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682民初5480号
原告:河北世达佳雨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州市明月店镇西刘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682081342693Y。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河北世达佳雨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世达佳雨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师新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世达佳雨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防水材料款4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偿还完毕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5年至2016年间从原告处订购防水材料,共计欠款51万元,并于2017年1月24日出具欠款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陆续偿还4万元,尚欠47万元至今未还,原告特诉至贵院,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师新祥辩称,我们从2012年开始就有买卖关系,原告给我的防水材料质量不合格,给我造成了影响。我们没有对过帐,我给他出具的欠条我认可,但是我们之间的账还没算清。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被告师新祥购买原告的防水材料,欠下原告货款51万元,2017年1月24日被告师新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2015-2016总欠51万元整大写伍拾壹万整2017年1月24日师新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4万元,尚欠47万元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师新祥欠原告货款47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师新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货款4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还款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0元,由被告师新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代敬辉
人民陪审员*敏
人民陪审员*红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