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3民初4271号
原告:南通毅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黄丽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林,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系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锋,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秀华,如东县双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通毅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欢迎使用“智卷系统”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南通毅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毅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毅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5元,由原告南通毅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庭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管飒爽
书 记 员 管飒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