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圣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徐州市圣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执异4号
本院在执行徐州市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农商银行)申请执行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特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徐州市圣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润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徐执字第15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劳特斯公司与圣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联合经营协议书》,双方就丰县新城区医院门急诊住院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工程工程项目以劳特斯公司的名义进行联合经营。根据合同约定劳特斯公司仅收取该工程的管理费,圣润公司应筹集本项目施工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丰县新城区医院中央空调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投资人均是圣润公司,2015年9月30日,圣润公司与劳特斯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告知债务人丰县人民医院,希望丰县人民医院接函后按照合同及有关文件规定向圣润公司履行给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关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圣润公司提供了与劳特斯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联合经营协议书》及《债权转让协议》,本院据此确认该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异议人圣润公司的异议请求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淮海农商行与劳特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徐商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劳特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淮海农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4年9月3日的利息数额为261984.47元,自2014年9月4日起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逾期利率分别计算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之日止);二、劳特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淮海农商行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后经淮海农商银行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徐执字第00158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向丰县人民医院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2015)徐执字第15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院协助查封、冻结劳特斯公司在该院的工程款200万元。圣润公司不服,以涉案工程款归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2012年3月10日,劳特斯公司与圣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联合经营协议书》,双方就丰县新城区医院门急诊住院综合楼中央空调安装工程项目进行联合经营,双方共同会审并确认的全部投资,包括项目设备的采购费、工程设计费等相关费用;工程的质量标准、工期、质量保修期等均遵照劳特斯公司与建设方施工承包合同内容。圣润公司应筹集本项目施工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如因圣润公司原因造成资金不足而使本工程质量或工期受到影响,责任由圣润公司承担;圣润公司遵守劳特斯公司对用户的售后服务承诺;圣润公司向劳特斯公司按项目结算额的2%交纳工程配合费,在首次回款中直接扣除所有工程款应收管理费,一次全部结清。财务管理方面,工程款需汇入劳特斯公司的账户,按照双方的约定扣足配合费及相关税费后,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圣润公司等。合同签订后圣润公司进行了施工。 2015年9月30日,圣润公司与劳特斯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2012年3月10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联合经营协议书一份,由圣润公司出资,负责建设丰县新城区医院门急诊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工程。按照协议约定,圣润公司须向劳特斯公司按照结算额2%缴纳该项目工程项目配合费。圣润公司已依据建设工程联合经营协议完成丰县人民医院中央空调工程。上述合同价为14980661.66元(以最终审计决算报告为准)。建设单位(丰县人民医院)已付工程款13300000.00元,扣除圣润公司应付劳特斯公司项目配合费266000.00元,实际圣润公司收到工程款为13034000.00元。现劳特斯公司将丰县人民医院尚欠工程款1680661.66元(以最终审计报告为准)债权转让给圣润公司后,双方对建设工程联合经营协议内容当中已完成工程事宜,再无其他纠纷。2015年10月10日,劳特斯公司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丰县人民医院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该院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圣润公司,希望丰县人民医院接函后按照合同及有关文件规定向圣润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丰县人民医院认可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已收悉,该工程仅剩部分工程尾款,因工程在审计中该款尚未支付。
中止本院(2015)徐执字第15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丰县人民医院协助对劳特斯公司在该院工程款200万元的查封、冻结的履行。 异议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韩黎华 审判员  李 玲 审判员  王英惠
书记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