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91破3号之三
申请人:***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何军。
***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第一次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终结***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本院裁定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完成了破产财产分配事务,债权人获得了法定的清偿,现已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仑
审判员 韩蕾
审判员 谢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