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12执1803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诚支行,住所地在徐州市铜山新区。
诉讼代表人周松,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徐州市嘉宏物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玉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瑞银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荣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同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陆徐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光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全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陈玉光,男,195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
被执行人袁斌,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诚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州市嘉宏物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瑞银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同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光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陈玉光、袁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苏0312民初3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8)苏0312执1803号执行案件。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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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 惠
审 判 员 孔祥进
审 判 员 王 松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 浩
书 记 员 王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