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光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雄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执19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雄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工业集中区兴谷路32号。
法定代表人:佘平。
被执行人:***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荆马河支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全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佳程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荆马河支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强,男,1964年7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和平路世茂汉之源东区。
被执行人:刘西芹,女,1964年6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和平路世茂汉之源东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311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南京雄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311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志刚
审判员  李玉宝
审判员  孙 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