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403民初3239号
原告:山西聚德源物资有限公司,地址是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潞阳门中路桃园街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11月19日,住山西省长治市。
被告:山西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治市高新区工业园(大学生创业园)3层31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山西聚德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山西聚德源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享有处分权。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聚德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6元,由原告山西聚德源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毅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