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03民初3233号
原告:长治市润祥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东环路中段399号职工宿舍楼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山西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高新区工业园(大学生创业园)3层31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润祥龙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因被告山西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合同约定,故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润祥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5元,由原告长治市润祥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