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佰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佰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8397号
原告:***,女,1994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傅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
原告***与被告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9月23日,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
(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 王 英
书记员 倪利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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