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佰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市明港商品砼有限公司、上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4414号
原告:吴江市明港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夏家斗村。
法定代表人:赵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东,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893室。
法定代表人:傅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明港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吴江市明港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明港商品砼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明港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6元、保全费2170元,共计5296元,由原告吴江市明港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嘉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