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6145号
申请人:上海建工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谈家港西首。
法定代表人:朱彬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凝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中兴街道中兴路8号(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工机械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凝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凝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6,7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凝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6,7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