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财保142号
申请人:**环美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WG0WX90,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华中混凝土厂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凝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XCQE8XR,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中兴街道中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环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凝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6000000元。申请人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凝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