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2974号
申请人:***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民便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凝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中兴街道中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凝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凝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53919.03元的财产。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凝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53919.03元的财产;不动产查封期限为叁年,银行存款及债权查封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2290元,由申请人***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