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1735号
原告:江苏凝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青年西路与宝兴路交汇处东北侧通银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原告江苏凝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凝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