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凝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凝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1735号 原告:江苏凝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青年西路与宝兴路交汇处东北侧通银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原告江苏凝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凝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