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财保739号
申请人:山***亿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办事处济微路137-10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674506913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朔州市虹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吕台路富达四区7#-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UXQ73XD。
负责人:***。
被申请人:朔州市虹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张辽路水乡湾西MS-A-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MA0GT01U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人山***亿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朔州市虹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武分公司、朔州市虹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法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亿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朔州市虹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武分公司、朔州市虹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山***亿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