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快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快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6352号之二
原告:上海快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锡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妹。
原告上海快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快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快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快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一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