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绿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普罗科环境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绿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财保546号
原告:长沙普罗科环境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梨街道)大元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RGC98J。
法定代表人:孔朝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系该公司员工。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
负责人:王治新,副总经理。
被告:山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长兴北路星海假日小区3-4-50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MA0K3W2B1Y。
法定代表人:郭青斌。
申请人长沙普罗科环境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普罗科环境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52016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以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长沙普罗科环境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普罗科环境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16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贝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饶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