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执保1510号
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51293908H,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百家湖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舒珍。
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地址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698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698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诗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