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81民初2306号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百家湖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新城镇工业集中区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糜 萍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