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971民初23497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百家湖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51293908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