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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申88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印大道1089号天茂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8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