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申88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印大道1089号天茂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8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