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海盈建筑有限公司

衡水海盈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1102民初1441号
原告:衡水海盈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区北方工业基地内大张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水市桃城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怡水花园3期4S2商业中心7层701-723室。
负责人:*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磊,该公司员工。
原告衡水海盈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海盈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衡水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衡水海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80636元、鉴定费9100元、拖车费1500元,共计1912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衡水海盈公司在被告中华财险衡水公司处为其所有的冀T×××××号车(车辆识别代号:LSGUA8374JF129917)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含不计免赔险)251000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该车商业险保单特别约定处载明,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保单第一受益人。2018年12月24日,冀T×××××号车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解除抵押。2019年1月12日10时20分,***驾驶冀T×××××号车沿枣强县枣吉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孟家屯村路口处驶入逆行,与对向行驶**驾驶的冀T×××××号车发生碰撞,造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由枣强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第1311215000000005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为对涉案冀T×××××号车进行施救,原告方支付拖车费1500元,2019年5月8日由衡水市开发区快捷汽车救援中心开具《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原告申请,原、被告协商选择,本院依法委托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冀T×××××号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该车辆损失金额为180636元,原告支付公估费91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涉案冀T×××××号车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中华财险衡水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衡水海盈公司系冀T×××××号车所有人与被保险人,该车已解除抵押,原告具有保险利益。原告的车辆损失经双方共同协商选定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千美公字(2019)0208号《公估报告》,应以该评估结论所确定的车辆损失金额180636元为据。原告支付的公估费9100元,系原告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原告已实际支出且有正式票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施救费系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于衡水市××××县,原告提交发票为衡水市开发区快捷汽车救援中心所开具,与事故实际发生地不符,开具时间亦与案涉事故发生时间不符,无法确认该发票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鉴于原告在涉案冀T×××××号车发生事故后需实施抢救、防护措施的事实,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实际地段与就近施救距离等因素,本案酌定施救费1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衡水海盈建筑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0736元;
二、驳回原告衡水海盈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062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担负2057元,由原告衡水海盈建筑有限公司担负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带上诉状到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后将缴费凭证交至本院,逾期不缴纳也不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扈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范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