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极斐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楷芹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极斐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520号
原告:上海楷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秀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南君。
被告:上海极斐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燕虹,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杰,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楷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极斐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楷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楷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楷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谷培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毛玮瑶
书 记 员 郑文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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