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执保337号
申请保全人:***辉电气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长德新区,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南通市,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吉林省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公主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辉电气有限公司与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主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04民初42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99487.17元及利息、**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299487.17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