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辉电气有限公司、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执保337号 申请保全人:***辉电气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长德新区,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南通市,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吉林省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公主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辉电气有限公司与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主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04民初42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99487.17元及利息、**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299487.17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