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22民初5993号之一
原告:吉林省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育民路1999号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孵化大厦7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幸福美郡四期9栋3**17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吉林省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件原告吉林省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2021)吉0122民初5992号案件中原告吉林省力恒劳务有限公司共同为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具体施工项目无法区分,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上述两个案件被告均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2021)吉0122民初5992号案件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吉0122民初5992号案件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