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育民路1999号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孵化大厦七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49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涉案合同已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管辖法院,即应以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确定管辖法院。被上诉人吉林省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签署了《长春北湖印象项目主体及配套工程(一标段)项目土建劳务分包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工程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而涉案合同亦明确约定工程地点为长春市高新北区冬至隆盛街、***北大街、北至应化南路、南至明斯克路。上述的工程地点系属长春市宽城区,并非为长春市新区。因此,应当依据涉案合同约定工程所在地法院确定管辖归属,即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二、本案依据法定专属管辖规定,亦应当由长春宽城区法院依法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法定的专属管辖规定,即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予以管辖。涉案合同已然约定工程地点系属长春市宽城区,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综上,请求依法裁定撤销(2021)吉0193民初4928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吉林省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施工地点位于长春市高新北区东至隆盛街、***北大街、北至应化南路、南至明斯克路,属于长春新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长春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阳